其它类型纠纷费)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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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再赔偿给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6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上诉人***应再赔偿给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67437.3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7元(缓交),由***、***负担1817元,***负担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946元(缓交),由***、***负担2800元,***负担3500元,中国人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3546元,二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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