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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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04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徐明 被执行人:刘景军、肖云艳 本院在执行人刘景军、肖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晓红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郭笑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院印) 书记员郭洋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