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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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牛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24%计算的利息及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交纳932.50元,由被告***(牛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