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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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肖猷敏、肖尤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振松办理汕头市××××××××××××过户更名至李振松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振松与肖猷敏、肖尤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猷敏、肖尤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李振松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肖猷敏、肖尤毅负担。被上诉人肖猷敏、肖尤毅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李振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