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876号 原告: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巧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田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泰州市广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周秋萍 人民陪审员顾瑜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心怡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