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于(2018)苏1202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兴平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1968元,由被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17196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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