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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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下贵轻工机械设备厂 永康市佳隆泵业有限公司 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 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99280借1107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9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从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由被告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 四、由被告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下贵轻工机械设备厂、***、***、***、***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1625万元内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875万元内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永康市佳隆泵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主债权限额750万元内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顺尔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下贵轻工机械设备厂、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永康市佳隆泵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