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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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2021年3月8日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及保全申请费192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403元,减半收取27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