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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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 二、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款(以6397895.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52.5元,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7.5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88元,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05元,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