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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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泰市恒泰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鲁0982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传华、李宗芳、沈维斌、闫增英、新泰市恒泰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8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标的本金2070790.45元及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 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传华、李宗芳名下房产一套,经二次流拍、变卖得价款2800000元,已过给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拍卖费共计2545022.69元。扣除林传华、李宗芳应缴纳税款222523.26元,转执行费27850元,剩余案款4604.05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林传华、李宗芳。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清结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