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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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巩义市百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4113.79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和被告巩义市百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原告***、***、***、***、***、***负担291元,由被告***负担3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