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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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54000(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之后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对被告王升德提供抵押的位于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37061号﹞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计6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