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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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00元、利息5376.56元【利息算至2021年1月7日,后段利息(其中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20日以20000元为基数,2021年2月20日后以194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