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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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皇华钙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忠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费); 二、被告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忠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2元,减半收取16,636元,由被告重庆皇华钙业有限公司、重庆皇华文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04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