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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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106798.1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剩余医疗费共25166.56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赔付以上费用时将其中的28000元直接支付被告***。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承担32.5元,被告***承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