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318751.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赔偿原告***、***133375.81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7.04元,被告***负担404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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