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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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66638.2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误工费1152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8147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营养费1800元; 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辅助器具费1590元; 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900元; 八、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500元; 九、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交通费800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