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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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借款本金40930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6700.94元,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8.88%加收50%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2600元; 二、厦门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 三、若***、***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有权以厦门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车辆(牌号为闽D×××××,发动机号为02969831N55B30A)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厦门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