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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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三友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涿州市万运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涿州市慧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涿州市万运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之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租赁费111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