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高阳生态树木园有限公司 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10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利息数额为69957.5元;此后的利息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对第一项债务中***、***、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5450元,由***、***、***、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