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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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盱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商铺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5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受理471元,由被告盱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3)。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