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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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厚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同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由***负担127元,山东元邦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上诉人江苏泰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元邦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2616元),由山东元邦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6元,本院退回江苏泰同食品有限公司26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