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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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款40583.7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吉林省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