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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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冯家村支行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东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陈东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计算。履行时扣减已支付的7003元); 三、被告陈辉平对被告陈东刚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红娟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东刚、陈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