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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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邛崃支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邛崃支行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借款本金23073.44元、利息3450.38元以及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表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表外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