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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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金鑫绿色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2873.62元、罚息168278.55元、复利1162.38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金鑫绿色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垫付承兑汇票本金9995981.04元、罚息232028.12元、复利3730.20元,并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给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丹阳市金鑫绿色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16000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下列不动产:金鼎城市花园24号门市【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3)第07570号】、金鼎城市花园25号门市【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3)第07569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1室、1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3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2室、2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4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3室、3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8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5室、5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6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6室、6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7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7室、7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2号】、金鼎城市花园31幢4室、4B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4515号】、金鼎城市花园23号门市【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6914号】、金鼎城市花园7幢47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6913号】、金鼎城市花园41室【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丹国用(2014)第69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784800元、3049900元、1802200元、2025800元、2349800元、1990100元、2175800元、1213000元、1928600元、3116400元、9954300元、27816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金鑫绿色建材厂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丹阳市金鑫绿色建材厂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335元,由被告丹阳市金鑫绿色建材厂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