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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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江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江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截止2019年11月15日尚欠的借款利息2034598.53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丹阳市江阳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