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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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佳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丹阳禾翊模具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5万元、利息736.70元、罚息6388.51元、复利19.09元,合计257144.30元;并按照年利率11.0838%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给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丹阳禾翊模具钢有限公司、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江苏佳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686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丹阳禾翊模具钢有限公司、丹阳市辰宇模业有限公司、江苏佳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