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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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 江苏新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丹阳市鼎锋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鼎锋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31946.86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律师费60000元,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江苏新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鼎锋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78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56元,由被告丹阳市鼎锋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31870元,由原告负担9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