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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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30400.06元及逾期利息(以44673.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785726.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1687元、保全费5000元; 三、***、***、***、***对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提供质押的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107万元(万股)股、***提供质押的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43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1元,减半收取计15080.5元,由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七日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