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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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判决内容; 二、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五、六、七项; 三、由石松、杨浩对本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的第三、四项判决内容负连带责任; 四、解除黄**与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的《宏发?金都英之伦产权式酒店委托经营代管合同书》,并由被告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黄**、李秋谕“宏发·金都”A幢411号框架结构房屋; 五、由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德丽装修损失133342.00元,石松、杨浩负连带责任; 六、由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黄**、李秋谕违约金29038.50元,石松、杨浩负连带责任; 七、驳回黄**、李秋谕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四、五、六项判决内容有履行内容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2.00元,由杨浩、石松、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801.60元,黄**、李秋谕承担95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2.00元,由杨浩、石松、昭通市昭阳区英之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801.60元,黄**、李秋谕承担95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