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潼南区鑫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何念学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鑫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于2021年1月24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潼南区鑫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念学农村承包经营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租金6741.45元; 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鑫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念学农村承包经营户违约金4347.82元; 四、驳回原告何念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被告重庆市潼南区鑫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62元,原告何念学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