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市联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诸暨市第六人民医院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暨市联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7120.34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重新鉴定费用4355元(被告诸暨市联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预缴),合计诉讼费用5255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由被告诸暨市联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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