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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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949.1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693.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2元,减半收取计3536元,由***负担1597元,***负担1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