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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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给付金寨县鹏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垫资费2371652.52元; 三、驳回告金寨县鹏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4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人民币148046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6元,由上诉人***负担23046元,上诉人金寨县鹏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