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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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 二、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误期赔偿费1329305.874元; 三、***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有关涉案工程完整的竣工档案材料,并协助原告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六、驳回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71.55元,由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000.00元,由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71.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471.55元,由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000.00元,由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7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