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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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18215.12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0000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560.1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已支付款项为本金,从款项支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其中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以本金370000元计算,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18215.12元计算;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2元,减半收取为59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31元,由两被告承担1000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10000元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