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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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启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第一项内容对被告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在被告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的应收账款,在不少于6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启东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鼎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