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9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的利息); 二、被告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案涉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任; 三、被告句容市水利局在欠付被告镇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应将负担的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同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