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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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津0110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徐婷婷,女,****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2015年1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2020年12月**日本院作出了(2019)津0110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婷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本判决书已生效。 经查,罪犯徐婷婷系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徐婷婷暂予监外执行。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收监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