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纯鲜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之间在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存续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1月2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预交的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租金15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为履行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租赁大棚种植草莓的前期投入损失13504元; 四、***返还所承租***的16个大棚(该大棚已由***占有并使用); 五、驳回***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安徽纯鲜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265元,由***负担7765元,***负担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安徽纯鲜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