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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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37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904.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被告***承担276.5元,由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