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元亨利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春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洪升、郭培芳、***慧、赵悦、赵子萱、赵艺涵各项损失301169.5元。

案件受理费17387元,减半收取8693.5元,由冯洪升、郭培芳、***慧、赵悦、赵子萱、赵艺涵负担3477.5元,赵春生负担5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6元,上诉人运城市元亨利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赵春生分别预交5908元,均由赵春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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