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元亨利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春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冯洪升、郭培芳、***慧、赵悦、赵子萱、赵艺涵各项损失301169.5元。 案件受理费17387元,减半收取8693.5元,由冯洪升、郭培芳、***慧、赵悦、赵子萱、赵艺涵负担3477.5元,赵春生负担5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6元,上诉人运城市元亨利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赵春生分别预交5908元,均由赵春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