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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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杭州融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34256.82元、留购款120元,合计134376.82元; 二、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20156.52元; 四、如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履行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对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S×××××的时风牌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7TADJ549KA005340)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元,由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788元(此款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随州市正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