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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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3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3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年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288元,原告***负担3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