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河子市中顺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正通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杨继学生前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与被告石河子市中顺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石河子市中顺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原告***未与杨继学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800元(4800元/月×11个月);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