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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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晏巨安物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集团天峻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1065708.5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3元,由原告拜城县众泰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担187元,由被告海晏巨安物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青海省矿业集团天峻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4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