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会市益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吉平食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海南能生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