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拓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群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群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3.18733万元;并赔偿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50%(利息损失以工程款1643.2282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50%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3部队在欠付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海南群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0582万元,由原告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1213万元;由被告海南群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3部队共同负担12.039369万元。鉴定费25万元,由原河南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万元;由被告海南群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3部队共同负担12.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