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96872.00元;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